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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
2016-12-20   来源:      返回首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全省党的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落实依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于党建工作的各个环节,构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长效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差,对抓党建工作不重视,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等工作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
   (二)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推诿工作责任,应当部署、检查的工作没有部署和检查,应当纠正、查处的问题没有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多发,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管理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领导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或者走过场、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定办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对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甚至发表与中央精神相悖言论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盛行,或者搞家长制、独断专行的;
   (三)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搞假大空、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和庸俗化,甚至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利益交换的;
   (四)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不认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没有解决的;
   (五)其他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严格管理监督干部,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尺,以坚决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打造过硬干部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有关干部问题的反映或收到的举报,不认真了解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早提醒纠正,导致干部产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腐败案件的;
   (四)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不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或者核实不认真,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掌握、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放松教育、管理和监督,执行干部考核、审计、约谈等制度规定不严格,导致所管理的地方或者单位发生多起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治不坚决、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导致严重失误的;
   (八)其他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从严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检查不深入、查处不严肃、整改不到位、通报曝光不及时,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屡有发生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信访问题长期积累、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正风肃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等行为纠正、查处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态度不鲜明,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问题,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执纪不严或者出现明显偏差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不坚决、查处不及时,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四)其他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负责提出问责建议,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从重或者从轻情节、问责结果运用及问责程序,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办理执行。
    第十四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成员,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机关内设机构党组织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国有控股、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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