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收藏】 【公务员信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
2015-04-05   来源:      返回首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减隔震技术)研究不断深入,我国部分地震高烈度区开展了工程应用工作,一些应用了减隔震技术的工程经受了汶川、芦山等地震的实际考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减隔震技术能有效减轻地震作用,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为有序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确保工程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对提升工程抗震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减隔震技术研究和实践成果,有计划,有部署,积极稳妥推广应用。

  2.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3.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对于列入试点、示范的工程参加评优评奖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设计管理,提高减隔震技术应用水平

  5.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应认真比选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6.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7.对于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将减隔震技术应用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8.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应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减隔震技术培训。

  三、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减隔震工程质量

  10.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1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对于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的安装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的交底措施。工程竣工后,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12.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时应明确标注有效使用年限。生产厂家应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的验收,履行合同服务承诺,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13.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内容实施旁站监理。

  14.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5.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1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完善使用管理,保障减隔震工程运行安全

  17.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并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明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和减隔震类别等重要信息。

  18.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减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隔震构造措施。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所有减隔震装置及相关构造措施。有监测仪器的,应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地震、火灾、水淹、风灾等灾害发生后,应对减隔震装置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变形、损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19.减隔震装置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厂家应及时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相关质量问题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221

 

dzj.jpg cenc.jpg 1.png cc.jpg xinxi.jpg jg.jpg

主办:长春市地震局 技术支持:长春市信息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0431-88777031 电子邮箱:ccdzj@sina.com
吉ICP备0500209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2201000038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498号